浦项(张家港)中厚板生产线技改项目获批
浦项(张家港)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浦项(张家港)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中厚板生产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位于张家港市大新镇沿江公路浦项厂区内,在原有厂区内,购置相应设备,主要从事中厚板生产,该项目建成后,年产成品不锈钢中厚板6万吨,全厂不新增钢铁产能。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苏州炬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姜秋实,信用编号:BH018181)编制的《报告表》结论和技术评估意见(苏天河评估〔2024〕69号),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
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采用“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本项目无工业废水排放,生活污水接 管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
2.本项目加热工序燃天然气产生的废气经SCR装置脱硝处理后通过25米高的排气筒(DA043)排放,抛光工序(第一次)产生的废气经设备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5米高的排气筒(DA044)排放,抛光工序(第二次)产生的废气经设备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5米高的排气筒(DA045)排放,混酸酸洗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湿式洗涤塔+SCR”装置处理后通过25米高的排气筒(DA046)排放,切割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除尘器收集处理后在车间无组织排放,废气排放执行报告表所列相应标准。
3.采取先进的低噪声设备,隔声、吸声、消声,降低交通噪声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
4.制定和落实固体废物(废液)特别是危险废物的厂内收集和贮存、综合利用、安全处置的实施方案,实现“零排放”。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理;在转移处理危险废物过程中,须按规定办理专项审批手续。厂区内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做好废液(渣)等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
5.该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本项目以生产车间边界为起始点向外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
6.严格落实环境风险的防范措施,避免风险事故。建设单位应强化环境风险意识,从技术、工艺、管理等方面加强落实防范措施。
7.该项目在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建设单位应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要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
8.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完善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设置。
9.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监测计划。
10.采用低噪声的器械,避免夜间进行高噪声污染,减轻对厂界周围声环境的影响。
四、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如下:
1.大气污染物:颗粒物(有组织)≤2.7311吨,颗粒物(无组织)≤2.634吨,氟化物(有组织)≤0.145吨,氟化物(无组织)≤0.0382吨,NOX(有组织)≤1.7714吨,NOX(无组织)≤0.0434吨,SO2(有组织)≤1吨。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七、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八、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须自收到我局批复后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
九、如该项目所涉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应执行最新的排放标准。
十、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设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重新审核。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5日